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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来源:景德镇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3 09:00 访问量:

为加强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水资源安全,规范库区管理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在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的指导以及有关单位的支持下起草形成了《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将《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处于我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樟树坑水库上游,距离仅十余公里,是景德镇市关键的准饮用水水源地、防洪屏障及生态核心区。然而,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库区所面临的管理挑战越来越严峻。制定《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水库库区保护管理规定的缺乏。浯溪口水库作为景德镇市重要的准饮用水水源地、防洪屏障,其保护与管理长期缺乏专门性法规支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上位法对水库保护的职责划分、禁止行为等规定存在模糊性和差异,导致部门权责不清。例如,虽对水资源保护有原则性要求,但未针对库区特点细化垂钓管理、污染防控等规定,实践中因标准不一,管理部门常陷入“一事多法”困境,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2.库区水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浯溪口水库是樟树坑核心水源地上游的准饮用水源,水质直接关系数百万居民健康。当前,库区周边农业开发、旅游活动及村落扩张导致化肥残留、污水直排、垃圾污染等风险加剧。因缺乏法律授权,现有管理难以强制管控污染源,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无明确标准,水质监测网络覆盖不足。

3.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现实需求。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因筑坝蓄水形成人工水域,库区流域内移民安置点及自然村落分布密集,区位交通优势使其逐步发展成为民众休闲活动聚集区域。当前库区面临复合型管理挑战:垂钓人员随意弃置固体废物、畜禽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排、农业面源污染持续输入等行为,对水域生态系统及饮用水源水质构成威胁。

4.破解执法困境的客观需要。水库库区长期面临“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执法困境:管理机构熟悉情况但无执法权,环保、水利等部门因管辖广、人力不足难以及时响应。非法垂钓、违规养殖等跨区域问题常因协调成本高延误查处,属地乡镇权限模糊难介入。

为破解上述难题,亟需制定《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保护区划分、水质标准、执法权限及生态修复责任,构建“保护优先、权责统一、协同共治”的管理框架,切实保障水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二)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三)参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列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明确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为起草单位。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迅速着手开展《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经过多方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起草工作和过程如下:

第一,开展了深度调研。一是2024年9月18日组织本单位科室专业人员了解、收集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征求和听取立法条款的建议;二是2024年12月3日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九生一行赴浯溪口水利枢纽库区进行立法专项调研,市司法局、市浯溪口管理中心、浮梁县相关县直单位、库区范围内的乡镇及村代表共同参与调研活动;三是2025年1月10日景德镇市司法局副局长叶朝华与市浯溪口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汪郁渊一同深入浯溪口开展立法调研。

第二,征求了意见建议。《条例(草案送审稿)》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浮梁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的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及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题研究,修改完善《条例(草案送审稿)》,最大程度采纳了各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三,进行了座谈论证。一是召开了座谈会。2025年3月27日组织库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座谈,收到了11条意见,对于库区范围内乡镇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予以吸收;二是召开了论证会。2025年4月28日组织市人大、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库区范围内的乡镇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召开《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论证会,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融入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条例(草案送审稿)》具体情况说明

(一)《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体例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设六章三十五条,涵盖总则、保护和治理、合理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二)《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水库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将浯溪口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依据饮水源上游水域功能及生态防护需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同时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水质须达到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入库河流水质,须满足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的保护要求。

二是明确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委托制度。针对水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权责分散”问题,《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委托制度。具体而言,一级保护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水库管理机构行使,二级及准保护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属地乡镇政府行使。受托单位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此举旨在破解“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监管困境,提升执法效率。

三是明确了禁钓区的规定。为平衡公众需求与生态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实施垂钓分区管理制度,水库管理机构须科学划定禁钓区域及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休闲垂钓区内的活动需严格遵守鱼种、时间及方式等规定,禁止捕捞具有水质净化功能的鲢鱼、鳙鱼等关键物种。违规垂钓或非法捕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四是明确了保护性开发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条例(草案送审稿)》强调“保护优先”,明确水库利用活动须服从防汛抗旱、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护总体要求。旅游开发需编制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已建项目未达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农业领域则推广绿色技术,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控畜禽养殖污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五是明确了破坏库区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草案送审稿)》对污染水质、破坏生态及防洪安全的行为实施严格管控。禁止围垦、填库、非法捕捞等行为,并设置阶梯式处罚标准,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业、关闭或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职的,上级部门可责令整改或给予处分。同时,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支持公益诉讼,形成多方共治格局。

(三)立法意义与特色

《条例(草案送审稿)》立足生态优先原则,通过细化分区管理、整合执法资源、规范开发行为及强化法律责任,构建了系统性、可操作的保护机制。其特色在于兼顾生态安全与合理利用,既注重严格管控污染活动,又为乡村振兴和绿色项目提供政策支持。条例的实施将为浯溪口水库的生态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景德镇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五、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一)书面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浮梁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浮梁县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浮梁县人民政府、浮梁县财政局、浮梁县水利局、峙滩镇、兴田乡等单位反馈了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共收到书面意见20余条,采纳10余条。

(二)通过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通过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条市民建议。该意见聚焦垂钓管理条款,认为“全面禁止垂钓”的表述过于严苛,建议实施区域化分类管理,即科学划定禁钓区与休闲垂钓区,起草单位已采纳该建议。

(三)论证会现场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组织市人大、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库区范围内的乡镇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召开《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论证会,参会人员围绕《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库保护条例(草案)》具体条文修改和条例中新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提出意见与建议,起草单位共收到意见34条,采纳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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