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景德镇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来源:景德镇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15:41 访问量:

景德镇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告


为增强设区市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工作,现将景德镇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开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44151730将修改建议及意见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通信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紫晶路161号景德镇市司法局四楼立法科,邮政编码:333000,联系方式(传真):0798-8539719,电子邮件: 2969171328@qq.com

附件:1.关于《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4315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调研期间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秉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申报世界遗产相关法规制度的部署要求补足《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中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缺环,结合景德镇实际,制定本条

二、立法条例的起草经过

一是高位推动。202428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将<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报告》(景府人字〔20243)。建议将《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暂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明确起草部门为景德镇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精心谋划。根据工作要求市申遗办迅速成立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委托江西鹏景律师事务所和申遗专家按照“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编制《草案》,积极与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规划编制团队的沟通,紧扣《草案》内容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明确编制《草案》层级与定位,深入学习其他遗产地的法律法规,充实自身《草案》内容,形成《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然后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及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草案送审稿具体情况说明

(一)关于法律依据。

草案送审稿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同时参考借鉴《“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关于主要措施

1.明确适用范围、保护管理对象

一镇三区(镇区核心区、高岭瑶里片区、蛟潭片区和湖田片区),一江三河(昌江、东河、建溪河及南河),并在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本条例施行后经法定程序列为扩展因素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及其关联环境,适用本条例”。

2.明确管理体制,划分具体职责

草案送审稿明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对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地位同时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工作明确了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文旅、自规、工信、住城、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3.整体把控规划,积极有效衔接。

草案送审稿第八条将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了规划边界范围、构成、保护要求和保护重点,明确了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明确对建筑风貌、体量、高度、色彩等详细管控指标要求同时,为了与此前的如历史文化名城等规划进行无缝对接,草案送审稿中也规定了景德镇市瓷产业文化遗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应当与已有的规划相衔接的内容。

关于草案送审稿体例。

为充分考虑草案送审稿具体实施以及可操作性,将之分为总则、管理保护、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计三十条。其中总则七条,规定制定总体原则、管理体制以及职责划分;第二章规定对于瓷业文化的保护以及管理共计九条;第三章规定关于瓷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以及利用;第四章三条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条文中有相关规定,故在此简单提示性规定三条。

涉及的此后纳入到保护范围的处理。

鉴于瓷业文化遗产是动态发展的,为更好的保护后续纳入到遗产保护范围的瓷业遗产,在草案送审稿附则中规定后续遗产经法定程序列为扩展因素及其关联环境,纳入到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这一条款的拓展为现暂未纳入到遗产文本的要素预留通道,以便更好的保护景德镇不断发掘和拓展的文化遗产。

  1. 草案送审稿的主要更改内容

与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送审稿作出了小幅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在第一条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立法依据;

2.将第十三条中的“瓷业文化遗产管理规划”更改为“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在“保护专项规划”后增加“的”;

3.将第十六条中的“文化遗产管理规划”更改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

4.将第十九条“普及对景德镇市”中的“对”字删除

(六)征求意见以及审核情况

整个起草过程,市申遗办共收到意见6条,采纳1条。

无意见:昌江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陶文旅集团、高岭瑶里风景管委会单位反馈无意见,此外在公告征求意见和论证会阶段,除市财政局及陶瓷大学文博学院一名教师反馈了意见外,其余单位和部门均未书面反馈意见。

以上是对《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景德镇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315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交流新平台,维护瓷业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德镇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景德镇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所列入的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包括:一镇三区(镇区核心区、高岭瑶里片区、蛟潭片区和湖田片区),一江三河(昌江、东河、建溪河及南河)。

第三条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文旅、自规、工信、住建、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组织拟定相应的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运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和保护设施的行为。

对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护管理机构编制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构成、保护要求和保护重点,确定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明确对建筑风貌、体量、高度、色彩等详细管控指标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保护和管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景德镇市瓷产业文化遗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应当与已有的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公布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保持其完好。

已经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原有已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要求实施。

第十条  在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遗产本体;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五)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六)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等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其他破坏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遗迹和出土文物,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考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考古工作成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标准,落实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求;涉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领域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领域的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保护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技术审查制度,明确保护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审批的内部审查程序,邀请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咨询专家库专家参与评估论证,技术审查意见作为依法报批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监测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健全完善监测体系及其监测档案,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改善遗产点周边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工作条件,促进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十七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充实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队伍,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

(一)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挖掘遗产价值,丰富遗产内涵;

(二)采用传统展示手段和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遗产阐释、展示水平,推动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三)鼓励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遗产相关教育或者教学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遗产研究,奖励、推广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五)对体现遗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和认定,推动其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

(六)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遗产相关民俗文化活动,维护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

第十九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在每年的“中国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与品牌推广活动,提高遗产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拓展对外交流平台,扩大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国际影响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  在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应当征得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制定详细的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批。

第二十一条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将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确保遗产保护管理与城乡发展的良性互动;同时保障原住居民发展权利,实现价值共享。支持创新转化手段,提升遗产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开展创新服务,推动遗产更好融入生活和服务人民。

第二十二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研究工作,促进活态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放区域、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支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遗产进行创新展示,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

进入遗产区开展讲解活动的导游、讲解员,应当接受保护管理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为公众提供符合遗产价值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充分挖掘、整合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改善旅游条件,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鼓励社会力量开发以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提升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品牌认知度,促进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相关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的建设、传播,推动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相关单位依托自身资源,采取合作、授权或者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声誉或者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后经法定程序列为扩展因素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及其关联环境,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