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落实省、市民生实事安排,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景民字〔2023〕10号),接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兜住兜好民生底线。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连续第22次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9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570元;连续第16次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440元。
二是提高城乡特困保障标准。将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70元;将农村特困全自理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70元;特困全自理人员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特困全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
三是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70元;将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月1610元;残疾孤弃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
四是提高城乡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五是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将城市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75元;将农村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执行,并于6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