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对象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炒股、不串岗、不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与履行公务不相适宜的活动。
三、实行签到制度,上午、下午各签到一次。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同意缺勤的,作旷工处理。
五、请销假流程:
1、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请假原则是中心人员请假窗口必须要有人值班。
2、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1天)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六、本制度由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每月应不少于四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全、保卫、卫生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值班窗口负责本窗口的卫生工作,中心大厅值班员负责中心的安全、保卫、卫生工作。
二、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各窗口要做到人走电关,下班时,做到人走关门,并将所用电器设备插头拔掉,切断电源。中心用电线路布设、维修和电器的安装由局办公室负责,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关断电源,并告局办公室组织检修。
三、大厅夏天在气温32摄氏度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开启空调时温度设置,一般不低于26摄氏度;冬天原则上不使用空调取暖,室内温度低于6摄氏度方可开启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以18摄氏度为宜。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得在大厅内开放空调。
四、大厅值班人员对进出大厅的人员,要扫健康码,测量体温,同时做好引导工作。
五、大厅值班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后要对大厅进行清扫卫生并要对大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六、节假日值班,由大厅值班员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确保安全。
七、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逢节日全面清扫,中心工作人员要养成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果壳的好习惯,保持大厅室内外清洁卫生。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规范
一、热情接待。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咨询和申请事由,做到用语文明、解答规范,来访必接,来电必答。
二、耐心解答。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答,工作时间内未能解答完毕的,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当事人满意离去。
三、认真审查。按照各窗口受案范围、申请办理事项等,认真审查每一件法律事项,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及时受理。各窗口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应按照法定时限内受理。
五、依法承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六、廉洁诚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待、受理当事人申请;不得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不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实行预约申请、上门受理。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上门进行法律咨询、求助、查询和投诉时,首位接待和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作出适当的法律引导和处理的一项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1、首问责任人是指群众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法律咨询,求助或投诉时,首位提供法律引导和进行案件受理登记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2、对于群众网络或来电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咨询和求助案件,首问责任人应给予客观公正、详尽正确的法律引导,能够当场作出回复的,应及时将结果回复当事人。因管辖权不明确的,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及时报;因材料手续不全的案件,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办结果回复当事人。
3、首问责任人面向群众服务,应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规范性服务用语,不得冷漠对待,要充分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工作,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为群众办事效率,以优质高效服务于群众,杜绝相互推诿,为群众排忧解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公证、仲裁、行政复议、司法鉴定等)申请人,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相关事项时,接待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告知申请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事项的申请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服务事项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法律服务事项相关的诉讼时效、鉴定时间等问题。
第四条 经办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的,可以向申请人发放相关法律宣传册。
第五条 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事的责任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予以处理。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咨询(代书)制度
(一)咨询接待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态度热情,平易近人,凡法律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
2、坚持解纷息诉的原则。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多做说服、教育、调解工作,力争使问题及时妥善地得到解决。
3、坚持抑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原则。决不为权势和金钱所左右。
(二)咨询接待工作按一听、二看、三问、四析、五答的步骤进行,不允许走过场。
(三)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上门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抽查。
(四)接待工作坚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依法解答。
(五)对来访咨询者,不得推诿。如咨询事项确不属于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应告之来访者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坚持请示汇报,集体研究,然后定期答复。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定期组织机构人员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中心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
2.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3.坚持自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4.不定期组织中心人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5.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中心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钻研法律服务业务知识;
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
三、严格遵守司法部“四统一”原则,按规定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
四、热情服务,文明接待,依法解答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服务事项;
五、接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尽力为来访群众提供方便;
六、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七、挂牌上岗,配证服务;
八、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九、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纪律规范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二、严格执行《律师法》,切实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执业为民。
三、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本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依照事实和法律,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努力钻研律师业务和法律援助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六、不得私自受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私自向受援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七、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听电话文明用语
1、您好,这里是“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有什么法律问题,请讲。
2、对不起,您所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需查找有关法律依据,我们一个工作日内给你回复。
3、你的问题比较复杂,你可以来我们中心一趟,带上有关材料,我们具体了解你的情况后,再给你提供相关帮助,我们的地址是——景德镇市紫晶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楼。
4、请把您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告诉我们,便于我们回访。
5、我的解答希望能得到您的满意,挂机后请您给予评价,欢迎您有事再拨“12348”再见。
禁忌用语
1、不能援助,这是规定!
2、有啥事,你快说!
3、刚才给你说过了,怎么还问!
4、这事我们管不了!
5、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景德镇市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职责;
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做到举止文明,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回,决不找推诿;
四、爱岗敬业,积极为贫困群众排忧解难,做到“应援则援”、“应援尽援”;
五、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六、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做到清廉服务;
七、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须审查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
八、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时,可向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投诉,该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该法律援助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时,可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
市司法局投诉电话:853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