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24年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通过依法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调整后的40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如下:
一、法定机关
1.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景德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
4.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景德镇市公安局
6.景德镇市民政局
7.景德镇市司法局
8.景德镇市财政局
9.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12.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景德镇市交通运输局
14.景德镇市水利局
15.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
16.景德镇市商务局
17.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8.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9.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
21.景德镇市审计局
22.景德镇市林业局
23.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24.景德镇市统计局
25.景德镇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6.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
27.景德镇市医保局
28.景德镇市政务服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29.景德镇市档案局
30.景德镇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31.景德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2.景德镇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3.景德镇市消防救援局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34.景德镇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5.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委会(其下辖的洪源镇人民政府、罗家桥乡人民政府同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6.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7.景德镇市残疾人联合会
38.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市级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39.景德镇市公安局各分局以及各分局所属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40.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各大队,依法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中除景德镇市审计局外均同时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市本级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