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和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市政府于2023年12月1日印发了《景德镇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按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府发〔2023〕7号)文件精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 镇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7〕8号)被列入适时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景德镇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并在市医保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梳理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后,经202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景德镇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2023年12月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9章79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章为参保对象。明确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章为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享受。明确参保登记的缴费方式和各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参保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自主参保。
第四章为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双通道药品待遇、住院待遇(含生育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65%。居民普通门诊在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门诊不设起付钱,年度最高不超过300元。
异地就医政策实行省内无异地。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参保人员跨省门诊慢特病就医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第五章为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明确参保人员发生各类医药费用的结算方式。
第六章为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协议,自觉接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社会公众等监督。
第七章为基金筹集和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社会捐助的资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利息收入、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实行市级统一管理。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章为附则。《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