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H00110-0301-2020-0004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0-02-14 09:43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促进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理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归档,实行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的方法进行整理。

第二章案件文书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该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由案件承办人依照档案管理和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销毁或者保存:

(一)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相同的重份文书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四)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顺序排列: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八)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九)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

(十)被申请人答复书;

(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四)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

(十五)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六)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七)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

(十八)停止执行通知书;

(十九)行政复议案件延期通知书;

(二十)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审查通知书;

(二十一)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二十二)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

(二十三)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十五)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二十六)行政复议意见书;

(二十七)行政复议建议书;

(二十八)行政处分建议书;

(二十九)送达回证;

(三十)行政复议审批表;

(三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其他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便于查阅、合乎逻辑的原则,确定编排位置。

第三章案件文书编目与装订

第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九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题名、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行政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件实际简洁、明了地填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的打印件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书写文字应当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十三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应当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当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者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标准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四条  每卷的厚度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五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

第四章案件文书归档与移交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结案后的下一年度起算,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根据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性质、类型、特点,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划为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自案件结案30日内,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系统整理、装订立卷,并根据保管期限划分标准,明确案卷保管期限,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凡纸张类行政复议案件的证物,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当拍摄成照片并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移交档案应由移交人与接收人进行验收登记,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裁决答复、行政赔偿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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