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曾祥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法院系统建立、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 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其实质是司法调查权的延伸,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故建立、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接、落实。我局不具备上述职能,但我局将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
2019年6月21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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